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2015]010017号
案件名称:广东蓝带集团北京蓝宝酒业有限公司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当事人名称:广东蓝带集团北京蓝宝酒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281918-0
法定代表人:李海波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25日,我局收到市局转来的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食品抽检不合格信息的函,称广东蓝带集团北京蓝宝酒业有限公司2014年10月10日生产的必应玛咖酒(125ml/瓶)未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不符合GB2757-2012中4.2的要求;产品检出甜蜜素,标签未标示甜蜜素,不符合GB7718-2011中4.1.3.1.1的要求,经抽样检验,该样品标示项目(标签)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GB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标准要求。2015年9月1日,经当事人核实,该批次产品为当事人所生产的产品。当事人于2014年10月10日生产必应玛咖酒100箱(12瓶/箱),每瓶125ml。上述产品出厂价是每瓶2元,成本价是每瓶1.8元。至检查时止,当事人上述产品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