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011049号
案件名称:北京新乐升绿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命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新乐升绿业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59604037
法定代表人:郭琨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你公司2015年4月8日生产的“玉斯特饮用纯净水” 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朝食SP饮料20150407 No 020-RSSP150205)显示当事人所生产经营的“玉斯特饮用纯净水”(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批号2015/04/08)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菌落总数(实测结果: 2600cfu/ml,标准要求≤20cfu/ml)不符合GB 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的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