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011050号
案件名称:北京赛奥华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命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赛奥华饮料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88615122
法定代表人:闫华龙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你公司生产经营的“竹叶泉富氧天然饮用水”(18.9L/桶)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朝食SP饮料20150404 No 020-RSSP150184)显示你单生产经营的“竹叶泉富氧天然饮用水”(规格18.9L/桶,生产批号2015/04/07)菌落总数(实测结果: 13000cfu/ml,标准要求≤50cfu/ml)不符合GB 19298《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的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