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144号
案件名称:北京福元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福元盛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4008383257
法定代表人:迟九菊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1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科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阿苏卫村的北京福元盛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在成品库发现存放有①玉米切片面包(净含量:280g/袋)50袋,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5 年5月12日;②牛肉松面包(净含量:100g/袋)510袋,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5月12日。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