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食罚〔2015〕100008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龙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6312008-9
法定代表人:岳春清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8日,我稽查大队收到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批转单((京)食药监食案源 [2014]2018号),内容为:北京京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天涧峰优质饮用泉水(规格为18.9L/桶,生产日期2014年11月1日)经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测,菌落总数、酵母项目不符合GB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4年12月12日,我稽查大队收到我局食品生产监管科内部移交审批单,内容为:北京京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潭柘帝王泉(规格为18.9L/桶,生产日期2014年9月2日)和奥泉双清奥泉饮用水(规格为18.9L/桶,生产日期2014年9月2日)经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检测,菌落总数不符和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北京京龙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9月2日共生产115桶潭柘帝王泉和110桶奥泉双清奥泉饮用水,2014年11月1日共生产106桶天涧峰优质饮用泉水,都已全部销售。上述三批次水成本价分别为28.04元、26.82元、25.83元。销售价分别为187.50元、203.50元、265.00元。货值金额为656.00元,违法所得为575.31元。综上,北京京龙科级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故存在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5-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