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010534号
案件名称:北京双禄兴业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双禄兴业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33016838
法定代表人:赵韧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你单位生产经营的鹿鸣泉天然饮用水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朝食SP饮料(桶装水)20150414 No 020-RSSP150354、朝食SP饮料(桶装水)20150416 No 020-RSSP150356)显示你单位所生产经营的鹿鸣泉天然饮用水(规格18.9L/桶,生产批号2015/04/19、2015/04/21)菌落总数(实测结果: 1300cfu/ml、6300cfu/ml,标准要求≤50cfu/ml)不符合GB 19298《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的要求,两个批次产品不合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