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520号
案件名称:北京迅扬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迅扬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5006914701
法定代表人:林明淦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22日、收到市局稽查总队转来案件线索显示2015年8月4日、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北京讯扬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8月1日、规格为118g,商标为丰扬的开心果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北京迅扬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为2015年8月1日,规格为118g/袋,商标为丰扬的开心果300袋,生产成本8.07元/袋,抽样买走了12袋,每袋售价8.5元,其他288袋已售出,每袋8.5元。该批次商品货值共2550元,利润为12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