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605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绿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绿友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001398003
法定代表人:李国全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绿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6月4日、规格为计量称重的香菇粉进行了检测、该样品经抽样检验、镉项目不符合GB2762-2011产品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单位共生产香菇粉41Kg。其中被抽样买走了3袋,1.5Kg。每袋售价4205元。剩余2.5Kg做检测用,3Kg留样用。还剩余38Kg准备销售。货值共3139.5元,利润592.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