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010007号
案件名称:北京黄土岗水厂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黄土岗水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7059489-9
法定代表人:亢胜利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22日,我收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送达的对北京黄土岗水厂进行日常监督抽查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表明:该单位2014年08月08日生产的18.9L/桶的黄土岗牌黄土岗饮用纯净水,在2014年8月8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的日常监督抽查中,因电导率不符合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该单位案件代理人、化验员侯艳苹承认2014年08月08日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的抽样人员抽取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08月08日,商标为“黄土岗”,规格型号为18.9L/桶,生产单位为北京黄土岗水厂,名称为“饮用纯净水” 的产品是在该单位成品库抽取的。已收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院出具的该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位,对检验结论,没有异议。经查:该单位2014年8月08日共生产了商标为黄土岗、规格为18.9L/桶的饮用纯净水210桶。其中6桶用于该企业自检,3桶用于抽检,其余全部201桶于2014年8月10日进行了销毁,无库存。成本价为2元/桶,销售价为2元/桶。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20元。违法所得共计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