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010007号
案件名称:北京科源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红门玉龙水厂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科源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红门玉龙水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7172490-7
法定代表人:栾同军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22日,我局收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送达的对北京科源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红门玉龙水厂进行日常监督抽查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表明:该单位2014年8月5日生产的18.9L/桶的蓝岛冰泉牌天然山泉水和18.9L/桶的西山水坊山泉水,在2014年8月6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的日常监督抽查中,均因菌落总数不符合GB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该单位负责人栾同军承认,2014年8月6日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的抽样人员抽取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8月5日的18.9L/桶的蓝岛冰泉牌天然山泉水和18.9L/桶的西山水坊山泉水是在该单位成品库抽取的。已收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院出具的该批次两种产品的检验报告,对检验结论没有异议。经查: 该单位2014年8月5日共生产了蓝岛冰泉天然山泉水300桶,抽样3桶,生产成本1.5元/桶,销售价2元/桶,全部销售完毕;该单位2014年8月5日共生产了西山水坊山泉水200桶,抽样3桶,生产成本1.5元/桶,销售价2元/桶,全部销售完毕。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000元。违法所得共计25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