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173号
案件名称:北京中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中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04790945
法定代表人:张婷
主要违法事实:在北京市昌平区2015年二季度蜂产品食品监督抽检中,北京中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华兴牌茶花粉(规格250g/瓶,生产日期2015.4.16),经北京市昌平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并出具的编号为No昌A食药2015-049-2的检验报告显示,过氧化值不符合GB/T30359-2013《蜂花粉》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的华兴牌茶花粉共计323瓶,公司检测2瓶,留样2瓶,抽检10瓶,召回246瓶,售出63瓶,成本价15元/瓶,出厂价17元/瓶,货值金额5491元,违法所得12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