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17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味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味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4014718187
法定代表人:张兴生
主要违法事实: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3-4季度豆制品食品监督抽检中,北京京味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哆呋豆干(五香味)(生产日期20140917,规格:计量称重)经检测苯甲酸不符合GB2760-2011的标准要求,哆呋豆干(牛汁味)(生产日期20140919,规格:计量称重)经检测苯甲酸不符合GB2760-2011的标准要求、菌落总数不符合GB2711-2003的标准,哆呋豆干(鸡汁味)(生产日期20140917,规格:计量称重)经检测苯甲酸不符合GB2760-2011的标准要求,哆呋豆干(麻辣味)(生产日期20140909,规格:计量称重)经检测菌落总数不符合GB2711-2003的标准要求。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4季度水果制品(水果干制品)食品监督抽检中,北京京味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杏干(规格: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14.9.13)经检测山梨酸及其钾盐不符合GB2760-2011标准要求,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