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310019号
案件名称:北京吉昌食用菌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吉昌食用菌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沈苏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14日,我所接到编号为【网】S2015010069的举报单,投诉者投诉北京吉昌食用菌有限公司生产的“吉昌牌野山菌罐头”使用的原料与标签不符。投诉者认为你单位的行为存在虚假夸大的行为。2015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吉昌食用菌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核实举报产品即为你单位2014年7月8日至2014年8月7日生产的产品,总共生产了滑子菇11件(6袋/件 2000g/袋);草菇14件(6袋/件 2000g/袋);冬瓜菌13件(6袋/件 2000g/袋);金针菇9件(6袋/件 2000g/袋);其中4种食用菌原材料进货价分别为滑子菇5800.0元/吨;草菇5700.0元/吨;冬瓜菌4200.0元/吨;金针菇2800.0元/吨;4种食用菌罐头成品销售价格分别为滑子菇79.0元/件;草菇78.0元/件;冬瓜菌68.0元/件;金针菇52.0元/件。由此得出你单位在2014年7月18日至2014年8月17日销售的上述食用菌罐头货值金额为3313.0元,违法所得为632.2元。生产的产品全部售出没有剩余。生产上述产品的工具、设备不是专用的工具、设备。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