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010025
案件名称:北京市香香唯一食品厂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香香唯一食品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3439926-0
法定代表人:陈杰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2015年8月24日共计生产东北水晶拉皮260袋(300g/袋)。该批次产品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菌落总数(标准值为≤1000cfu/g,实测值为4600cfu/g)不符合GB 7099-2003《糕点、面包卫生标准》,铝的残留量(标准值为不得检出,实测结果为49.2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检查时止,我局抽检用了7袋(300g/袋),剩余全部销售。由于保质期仅15天,至当事人在2015年10月19日接到我局《食品抽样检验结果送达书》时,上述产品已无法进行召回。当事人该批次产品售价为每袋0.75元(300g/袋),成本价为每袋0.7元(300g/袋),货值金额195元,获得违法所得12.6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