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010013号
案件名称:北京张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张隗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L0632312-9
法定代表人:赵春民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9日,我局接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转来的检测报告,称北京张隗食品有限公司2015年3月20日生产的拒马河茶树菇罐头,2015年4月1日生产的拒马河金针菇罐头,2014年5月20日生产的拒马河口蘑片罐头,上述产品固形物含量不符合GB/T14151-2006的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1的要求,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2015年6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抽样检验检验结果送达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但当事人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2015年3月20日生产拒马河茶树菇罐头432袋,出厂价每袋5元,成本价每袋4.5元,货值金额2160元。该批次产品我局抽检用了3袋,当事人自检用了10袋,其余全部销售,获得违法所得(5-4.5)(432-3-10)=209.5元。当事人2015年4月1日生产拒马河金针菇罐头600袋,出厂价每袋2.5元,成本价每袋2.3元,货值金额1500元。该批次产品我局抽检用了3袋,当事人自检用了10袋,其余全部销售,获得违法所得(2.5-2.3)(600-3-10)=117.4元。当事人2014年5月20日生产拒马河口蘑片罐头480袋,出厂价每袋6元,成本价每袋5.5元,货值金额2880元。该批次产品我局抽检用了3袋,当事人自检用了10袋,其余产品未销售。该批次产品保质期12个月,当事人在2015年5月20日已将过期的该批次产品销毁。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