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010012号
案件名称:北京瑞兴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瑞兴斋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7824069-X
法定代表人:严志昌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2日,我局收到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检测报告(编号:GZANEZBB00273823),称当事人北京瑞兴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严氏脆皮蛋糕(生产日期:2015.5.18),经检测,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1的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2015年6月16,我局向当事人送达《食品抽样检验检验结果送达书》及检测报告。2015年6月25日,当事人回复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当事人2015年5月18日生产严氏脆皮蛋糕60公斤,市级抽检用去2公斤,其余全部售出。该批次产品出厂价是每公斤9元,成本价是每公斤8元,货值金额540元,获得违法所得(9-8)*60=6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