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521号
案件名称:北京屈臣氏个人用品连锁商店有限公司朝阳建国路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屈臣氏个人用品连锁商店有限公司朝阳建国路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9956425-5
法定代表人:卢利民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7月29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A座二层销售的2盒“白兰氏伊人赏馥莓饮”饮料,进价44.96元/盒,促销价为2盒79元,商品条形码其4710777999297,净含量是150毫升,规格是50毫升X3瓶,生产日期为2013年1月3日,保质期为18个月,售出时已超过保质期限,合计货值金额为79元。当事人无违法获利。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