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311号
案件名称:北京天山明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天山明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80207360-7
法定代表人:曾永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1月03日,收到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P1500631),报告显示从北京天山明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抽检的天明珠防蚊叮护肤液(批号:20180820) ,检验项目【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超过规定限值,结果不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规定。经调查天明珠防蚊叮护肤液(批号:20180820)为 2015年8月20日生产,共生产50瓶,产品未上市销售,其中行政抽检7瓶,企业留样6瓶,成品库存37瓶。销售单价为39.8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78.6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