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010224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禧轩食品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冰公主红茶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禧轩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83970774
法定代表人:赵阿宁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15日,我局接举报,编号:(京朝)妆举登[2015]1038号,举报你单位无证生产销售冰公主红茶。2015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生产车间现场未生产,成品库房中未见冰公主红茶,原辅料库中未见相关原料及包材。你单位已于2015年2月15日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含茶制品和代用茶(代用茶),有效期至:2016年1月20日。你单位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载明的食品品种明细为为花果茶、花草茶。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冰公主红茶,该产品生产1批91瓶冰公主红茶生产1批91瓶,自检取样6瓶,出厂销售85瓶,收取加工费1.80元/瓶,无库存。该产品委托方成本价49元/瓶,出厂销售价69元/瓶,该批产品货值金额6279元,获违法所得153元。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有电子计重秤1台、一次性食品级丁腈手套22个。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