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207号
案件名称:饶新明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生产加工血豆腐
当事人名称:饶新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饶新明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桂家坟村委会东500米从事生产加工血豆腐经营活动,货值金额1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5-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