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46号
案件名称:北京金满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金满河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4012021737
法定代表人:尹朋朋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质量监测检测不合格结果告知函显示:2014年12月10日,在密云县流通领域抽检中,昌平辖区的北京金满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花生(规格180g/袋,生产日期2014.8.29)经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过氧化值不符合GB19300-2003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的香辣花生(规格180g/袋,生产日期2014.8.29)共计1000袋,销售了1000袋,召回150袋,成本价2.32元/袋,出厂价2.7元/袋,货值金额2700元,违法所得38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