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50017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绿海食品有限公司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绿海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路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5月06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市局转办投诉举报。投诉北京市绿海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石家庄市天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油面筋有质量问题。执法人员于2015年5月8日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志远庄12号北京市绿海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核查,当事人提供了石家庄市天音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石家庄市天音食品有限公司《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北京市绿海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石家庄市天音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食品备案表(京大食备字[2014]第48号)复印件。经与我局生产科查证,我局并未给予北京市绿海食品有限公司核发委托生产食品备案表,对该公司核发的是不予备案理由告知书(京兴食药不备字[2014]第48号),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网站上未查询到石家庄市天音食品有限公司信息。经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石家庄市天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11月25日,有效期满未延续,于2013年底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石家庄市天音食品有限公司受北京市绿海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预包装食品未在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北京市绿海食品有限公司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委托生产食品备案表系伪造。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