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00049 号
案件名称:北京寿春堂医药保健品公司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寿春堂医药保健品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11578458
法定代表人:李泓伯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3日,我队接到市局稽查总队转来案源批转办理单(编号:2015000802540),内容为北京寿春堂医药保健品公司生产的寿春堂牌荷香股兰茶(批号:20131201)经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检验项目【灰分】超出规定限值,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检验报告编号BC20150236。2015年8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经查,当事人北京寿春堂医药保健品公司共生产该批次的“寿春堂牌荷香股兰茶”2320袋,20袋/盒(其中100袋用作企业留样和自检),销售2220袋,售价4.5元/盒。无库存。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499.50元,违法所得499.5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