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010022号
案件名称:北京天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天露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8442836-8
法定代表人:宋时梅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8日,我局对当事人北京天露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检,抽检2015年8月1日生产的猪肉味调味料(1kg/桶)3桶。2015年10月10日,我局收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转来的检测报告(编号:NO 020-RSSP151503),称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产品,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氨基酸态氮(标准要求≥0.3g/100g,实测结果0.14g/100g)不符合Q/FSTLS0002-2014《非即食半固态调味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5年10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食品抽样检验检验结果送达书》及检测报告。2015年10月16日,当事人回复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当事人2015年8月1日生产猪肉味调味料100桶,每桶1公斤。当事人自检用去2桶,我局抽检了3桶,其余全部售出。当事人该批次产品出厂价每桶28元,成本价每桶26.5元,货值金额2800元,当事人未领取买样费,共计获得违法所得(28-26.5)元*(100-5)桶=142.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