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010016号
案件名称:刘秀兰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秀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24日,我局在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焦庄村村委会南700米的生产车间内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刘秀兰在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土豆粉,当日共计生产土豆粉250公斤。当事人当日生产的土豆粉标注生产日期为2015年8月25日,生产商为北京市大兴区食品厂,生产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食品厂,与实际生产日期和生产地址不一致。当事人从8月10日开始生产土豆粉,到8月24日止,共计生产土豆粉10000袋,每袋250克,每袋售价0.75元,成本价0.6元,货值金额7500元。除2015年8月24日生产的250公斤土豆粉(1000袋)外,其他均已售出,共计获得违法所得(0.75-0.6)元*(10000-1000)袋=135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