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16号
案件名称:北京溪漫昌兴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溪漫昌兴饮用水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4604311282
法定代表人:丁海鹏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18日,北京溪漫昌兴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科润饮用纯净水(规格18.9升/桶,生产日期2014年09月18日),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GB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的科润饮用纯净水(规格18.9升/桶,生产日期2014年09月18日)共计200桶,入库量200桶,抽样检验3桶,售出197桶,成本价3元/桶,出厂价4元/桶。货值金额800元,违法所得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