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010007号
案件名称:北京梅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梅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0035388-6
法定代表人:梅涛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梅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梅世”牌红参脯,生产日期2014.09.08,规格计量称重,生产批量60kg,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两节专项蜜饯食品监督抽检中,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现场检查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生产批量60kg,监督抽检买样2kg,其余全部售出无法召回;出厂价格12元/kg,成本价格11元/kg ,货值金额720元,违法所得6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