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010010号
案件名称:北京新荣利通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生产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新荣利通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6501164-1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新荣利通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生产的蒜肠,生产日期2015.07.20,规格计量称重,在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第3季度肉制品抽检中,经抽样检验,铅的含量不符合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现场检查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生产批量50kg,0.5kg用于自检, 2.5kg用于抽检,其余产品全部售出无法召回,由于该产品为计量称重,在销售结算时均按整数重量结算,根据该单位提供的销售单可知销售量实际为48kg。出厂价是17元/kg,成本价是15.5元/ kg。利润为1.5元/kg。违法所得为(销售的48kg+抽检的2.5kg) ×1.5 元/kg=75.7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