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食罚〔2015〕100073号
案件名称:北京中门清泉矿泉水厂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中门清泉矿泉水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3432617-6
法定代表人:崔高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0月10日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收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批转单三份,内容为:北京中门清泉矿泉水厂生产的中门清泉天然矿泉水(生产批号:20150630)、中门名泉(天然矿泉水)(生产批号:20150630)、中門寺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批号:20150619)经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检验,以上三批次产品均未检出界限指标-锶,不符合GB5837-2008的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该单位于2015年6月30日生产中门清泉天然矿泉水(生产批号:20150630)和中门名泉(天然矿泉水)(生产批号:20150630)共计287桶、2015年6月19日生产中門寺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批号:20150619)150桶。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的销售区及库房未发现以上三批次产品,该单位已于2015年7月3日,将7桶中门清泉天然矿泉水(生产批号:20150630)、7桶中门名泉(天然矿泉水)(生产批号:20150630)、7桶中門寺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批号:20150619)销售给抽样人员,2015年7月4日,将143桶中門寺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批号:20150619)免费赠送给饮料公司,将97桶中门名泉(天然矿泉水)(生产批号:20150630)免费发放给社区居民,将136桶中门清泉天然矿泉水(生产批号:20150630)销售给京铁兴业,2015年7月5日将40桶中门清泉天然矿泉水(生产批号:20150630)销售给龙华实业。该单位以每桶3.82元的价格生产以上三批次产品437桶,以每桶4.00元的价格销售197桶。货值金额1748.00元,违法所得35.4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5-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