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 罚〔2015〕100036 号
案件名称:北京寿春堂医药保健品公司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寿春堂医药保健品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泓伯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9日,我队接到市局稽查总队转来案源批转办理单(编号:201402127),内容为北京寿春堂医药保健品公司生产的独一牌芦荟黄芪茶(批号:20131101)经河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我局于2015年1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提出复检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办理复检,并放弃了复检权利。经进一步核查,当事人北京寿春堂医药保健品公司与深圳市独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有委托加工合同协议书,为深圳市独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加工“独一牌芦荟黄芪茶”,加工费每袋0.05元。2014年10月15日,河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独一牌芦荟黄芪茶”(批号:20131101)进行检验,检验项目【芦荟苷】未检出,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检验报告编号HBBJ20140888。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的“独一牌芦荟黄芪茶”68920袋,违法所得3446.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