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010012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为明食品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为明食品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3434785-8
法定代表人:刘洪彬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为明食品厂生产的奶香馒头(蒸煮类糕点),生产日期2015.07.09,规格170g/袋,在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第3季度糕点及面包食品监督抽检中,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现场检查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生产批量1020袋,1袋用于企业自检,9袋企业自用,10袋用于监督抽检,其余1000袋全部售出无法召回;出厂价格1元/袋,成本价格0.72元/袋,货值金额1020元,每袋利润0.28元,违法所得282.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1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