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010003号
案件名称:北京天赐矿泉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天赐矿泉饮料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216283-6
法定代表人:高永明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22日,我局收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送达的对该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抽查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表明:该单位2014/08/04生产的18.9L/桶的天赐莊牌天赐莊饮用水,在2014年8月5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的日常监督抽查中,因溴酸盐不符合GB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该批次天赐莊牌天赐莊饮用水该单位共生产了120桶,成本价为2.50元/桶,以7.50元/桶的价格,销售了60桶,以3.00元/桶的价格销售给抽样单位3桶。剩余57桶该单位自己使用了。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900.00元。违法所得共计301.5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