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010023号]
案件名称:北京金龙顺昌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生产不合格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金龙顺昌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6155686
法定代表人:杨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21日,我局对当事人北京金龙顺昌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进行监督抽检,抽检2015年7月15日生产的百合干(200g/袋)11袋。2015年10月10日,我局收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转来的检测报告(编号:NO 020-RSSP151589),称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百合干,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镉(标准要求≤0.5mg/kg,实测结果0.84mg/kg)不符合Q/HDJLC 0001-2012《蔬菜干制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5年10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食品抽样检验检验结果送达书》及检测报告,当事人回复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当事人2015年7月15日共生产百合干(200g/袋)90袋,我局抽检11袋,其余全部售出。在接到我局通知后,当事人立即对该批次产品进行召回,但未能召回产品。该批次产品出厂价是每袋15.8元,成本价是每公斤14.8元,货值金额1422元。当事人未领取抽检样品的买样费,共计获得违法所得7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