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15号
案件名称:北京宝罗熊袋装冰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生产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宝罗熊袋装冰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4011150602
法定代表人:李溯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28日,在北京市2014年三季度冷冻饮品食品监督抽检中,北京宝罗熊袋装冰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生产的食用冰(规格1kg/袋,生产日期2014.08.09),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GB2759.1-2003《冷冻饮品卫生标准》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的食用冰共计55袋,入库量550袋,其中出厂检验用2袋,抽样检验8袋,售出540袋,成本价3.5元/袋,出厂价4元/袋,货值金额2200元,违法所得27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