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010019号
案件名称:北京燕脉水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燕脉水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4005567-2
法定代表人:佟波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日,我局在对当事人北京燕脉水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未办理新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饮用水。当事人生产车间未进行生产。当事人成品库内有2015年8月30日生产的云居寺饮用水(18.9升/桶)40桶,2015年9月1日生产的下营泉水(18.9升/桶)50桶,成本价均为每桶1.5元,出厂价均为每桶2元,货值金额为2元*(40+50)桶=180元。当事人上述两批次产品均未销售,未获得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