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010018号
案件名称:北京隆兴三喜酒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隆兴三喜酒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31808347
法定代表人:李三喜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20日,我局收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转来的检验报告(编号:NO 020-RSSP151232)称北京隆兴三喜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皇家窖藏浓香型酒(500mL/瓶,生产日期:2015-02-05),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酒精度(20℃)(标准要求:39.0±1.0%vol,实测结果41.0%vol)不符合GB/T27588-2011《露酒》,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食品抽样检验检验结果送达书》及检测报告。2015年8月24日当事人回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2015年2月5日共计生产皇家窖藏浓香型酒(500ml/瓶)1200瓶,当事人留样6瓶,2015年6月30日我局抽检用了4瓶,剩余未售出,其中600瓶赞助给北京翔宇鸿昌商贸公司,590瓶捐赠给立教村委会慰问老人用。该批次产品出厂价是每瓶20元,成本价是每瓶15元,货值金额24000元。当事人未领取产品的买样费用,未获得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