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310004号
案件名称:北京古松经贸有限公司二分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古松经贸有限公司二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6748807-8
法定代表人:杜昌铿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4月3日至2014年5月4日期间共生产超级小麦生粉100箱,30袋/箱,共计3000袋,350克/袋;出厂价2.5元/袋,共计7500元,截止2014年5月4日,产品已全部销售;生产所用原料是当事人2014年4月2日从宿州市皖身面制品有限公司采购。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6.2条规定,蛋白质和脂肪的“0”界限值是小于等于0.5g(每100g),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数值小于等于“0”界限值时,其含量标示为“0”;当事人生产的超级小麦生粉蛋白质和脂肪含量数值分别是0.2g和0.5g,其含量应标示为“0”当事人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不规范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