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12号
案件名称:北京清圣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清圣源饮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4600522099
法定代表人:管国刚
主要违法事实: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三季度饮料食品监督抽检中,北京清圣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清圣源饮用纯净水(规格:18.9L/桶,批号:2014/09/16),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GB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