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20012号
案件名称:北京清泉东欣制冰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清泉东欣制冰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南王路村三街17号的北京清泉东欣制冰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的冷库内有用于制作食用冰的球形制冰盒35个;有1kg/袋的食用冰36袋和2.5kg/袋的食用冰60袋,生产日期均为2015年9月1日。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15年8月7日生产了5kg/袋的食用冰60袋,成本价是5元/袋,已全部售出,售价每袋10元。2015年9月1日生产了1kg/袋的食用冰36袋和2.5kg/袋的食用冰80袋;其中1kg/袋的食用冰未出售,2.5kg/袋的食用冰售出20袋、库存60袋,成本价2.5元/袋,售价6元/袋。当事人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8月29日止,当事人属于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当事人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188元,获违法所得37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