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010004号
案件名称: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0001724-4
法定代表人:于建平
主要违法事实: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15年3季度肉制品食品监督抽检中,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生产的香卤鸡肝(规格:90g/袋,生产日期:20150819)产品,经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 ,不合格项:大肠菌群。经立案调查,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生产的该批次不合格香卤鸡肝生产数量是400袋,每袋90g,检验机构抽检用去40袋,企业内部自检及留样用去6袋。剩余354袋企业经自检不合格分别于2015年8月20日和26日自行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出厂价4.0元/袋,成本价3.9元/袋。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1600元,违法所得是4.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