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010014号
案件名称:北京纽味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纽味莱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6563464-0
法定代表人:徐春银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3日,我局收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转来的检测报告(编号:020-RSSP150704),称当事人北京纽味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蒜粉(100g/袋)(生产日期:2015.4.20),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值为不得检出,实测结果为0.376g/kg)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5年7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食品抽样检验检验结果送达书》及检测报告,当事人回复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当事人2015年4月20日共生产大蒜粉100公斤,当事人自检用去2公斤,留样2公斤,我局抽检了2公斤,售出66公斤,其余未售出。在接到我局通知后,当事人立即对该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共召回66公斤。该批次产品出厂价是每公斤9.5元,成本价是每公斤8元,货值金额950元。当事人未领取抽检样品的买样费,售出的产品也已全部召回,未获得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