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010026号
案件名称:北京明远强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明远强英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6959239-0
法定代表人:白明远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0月30日,我局接到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转来的检测报告,称北京明远强英食品有限公司2015年09月22日生产的明远强英酱猪耳(规格:计量称重)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技术要求:≤80000CFU/g,实测结果5.4105 CFU/g)不符合GB 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5年11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抽样检验检验结果送达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2015年09月22日共计生产明远强英酱猪耳10公斤,成本价每公斤32元,出厂价每公斤34元,货值金额340元。该批次产品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进行抽检,抽检3公斤,其余全部售出。当事人未领取买样费用。当事人共计获得违法所得14元,(销售价格-成本价格)(生产数量-抽检数量)=违法所得即(34-32)元*(10-3)=1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