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010005号
案件名称:北京夏维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夏维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8123158-3
法定代表人:王大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22日,我局收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送达的对该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抽查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表明:该单位2014-08-13生产的200克/袋的白切(面包),在2014年8月13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的日常监督抽查中,因菌落总数不符合GB7099-2003《糕点、面包卫生标准》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该批次白切(面包)该单位共生产了17袋,成本价为4.50元/袋,销售价为8.00元/袋。该批产品除了2袋进行出厂检验使用了外,被抽样抽走了15袋,该单位未进行销售,未获得违法所得。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36.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