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9号
案件名称:北京龙之泉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龙清泉牌饮用水天然矿泉水(18.9升/桶)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龙之泉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4004955580
法定代表人:张谏
主要违法事实:在2014年第四季度饮料食品监督抽检中,北京龙之泉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龙清泉牌(规格:18.9升/桶,批号2014/09/19)饮用水天然矿泉水,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亚硝酸盐超出标准值,不符合GB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