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010004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永鑫泉水厂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永鑫泉水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9995686-2
法定代表人:张鹏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22日,我局收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送达的对该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抽查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表明:该单位2014年8月04日生产的18.6L/桶的永鑫泉牌饮用纯净水,在2014年8月5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的日常监督抽查中,因菌落总数不符合 GB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该单位法人代表张鹏承认2014年8月5日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的抽样人员抽取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8月04日,商标为“永鑫泉”,规格型号为18.6L/桶,生产单位为北京市永鑫泉水厂,名称为“饮用纯净水” 的产品是在该单位成品库抽取的。已收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院出具的该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位,对检验结论,没有异议。经查: 该单位2014年8月04日共生产了商标为永鑫泉、规格为18.6L/桶的饮用纯净水300桶。其中3桶用于抽检,其余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成本价为3元/桶,销售价为3元/桶。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900元。违法所得共计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