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 食药 流通行罚 字〔2014〕 S02-02号
案件名称:武拉明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擅自从事桶装水销售案
当事人名称:武拉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自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5月26日,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三间房村福兴街西十排11号从事桶装水销售。期间,当事人以每桶2.5元价格购进100桶麦饭石牌桶装水,以每桶4元的价格卖出70桶,剩余桶装水全部销毁,货值金额为400元,获违法所得105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检查笔录、监督意见书、经营情况说明等证据佐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4-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