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00034号
案件名称:北京博大利民食品加工厂生产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博大利民食品加工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80298596-4
法定代表人:郭雁勇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3日,执法人员接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于2015年7月31日做出的编号为GC1511060519的检验报告,报告称当事人于2015年6月1日生产的金炒房多味葵花子(160g/袋)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标准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15年8月17日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有上述批次金炒房多味葵花子(160g/袋)的库存。检查过程中,当事人厂长郭雁勇一直在场。执法人员向郭雁勇送达了上述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郭雁勇对检验结论没有异义。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立即召回已售出的上述不合格产品,查找原因,防止污染其它产品。2015年8月24日,执法人员在北京市密云县新北路11号105室对当事人负责人郭雁勇进行了询问调查。郭雁勇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论结果没有异义,并叙述了上述批次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6月1日生产金炒房多味葵花子(160g/袋)60袋,成本为1.55元/袋,以2.22元/袋的价格全部售出,由于本批次生产量比较小,除部分销售给抽检机构,剩余的都随其他食品搭售了,无库存,无剩余原料,货值金额133.2元,违法所得40.2元,当事人经排查,造成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洗手消毒不彻底,执法人员已责令其改正上述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