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食罚〔2015〕110006号
案件名称:郭贵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郭贵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郭贵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7日8时40分至9时28分,北京市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菜家府山上204号郭贵经营的香油坊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郭贵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现场有一名人员正在加工花生酱。2015年1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郭贵生产的小磨香油、芝麻酱、花生酱的黄曲霉毒素指标进行食品快速检测,检测结论为合格。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的原料有:花生(规格:散装)48斤,芝麻(规格:散装)20斤;生产的食品有:芝麻酱(规格:散装)50斤,花生酱(规格:散装)26斤,小磨香油(规格:散装)9斤。按照法定程序,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食品生产原料等物品进行扣押。本案于2015年1月7日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郭贵自2015年1月5日开始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菜家府山上204号进行食品生产活动,生产的食品在周边居民区零售,无销售记录。当事人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738.00元,违法所得5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5-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