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310002号
案件名称:北京吉昌食用菌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吉昌食用菌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沈苏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该单位于2014年6月4日至2014年9月11日在北京市丰台区王佐乡王庄村1号使用超过保质期10天的力争牌红油豆瓣作为辅料从事香菇酱生产加工活动。经营期间共生产加工香菇酱香辣风味1670瓶,生产原料成本1.5元/瓶,生产原料成本共计2505元,销售单价7元/瓶,销售金额共计11690元。经营期间未缴纳产品增值税,获得违法所得9185元。截止2014年9月11日剩余超过保质期的力争牌红油豆瓣49箱,合计金额1827.7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