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80005号
案件名称:北京叶河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叶河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赵兵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5日,我局接到信件举报,反映其购买的标识出品单位为北京叶河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4年9月20日、规格为58克/袋的食品“新疆珍珠枣(干制红枣)”的标签上标注有“食用方法:开袋即食,可煲汤、泡茶、煮粥”和“执行标准:GB/T5835”字样,认为标签载明内容与生产工艺不符。2015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北京叶河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成品库和包材库进行检查,见当事人成品库内存有上述产品10箱(每箱装有40袋)。经进一步检查获知当事人近两年共生产这种包装规格的产品5个批次,总共45箱,每箱40袋,每袋销售价格为4元,已销售出了35箱,召回了17.4箱,实际销售了17.6箱,销售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816元,该产品每袋的成本为1.99元,扣除成本,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415.04元。认定当事人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人民币720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415.0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8条第2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9-06


